香港投資移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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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投資移民
根據現時香港的投資移民計劃《香港資本投資者入境計劃》,內地人士〈主申請人〉必須擁有外國永久居留身份才可申請香港投資移民。本公司﹝添訊香港移民顧問﹞可代辦第三國之永久居留身份及申請香港投資移民。
有關內地人士辦理香港投資移民所需之文件及流程如下﹕
(一) 有關申請所需之文件包括
 
  1. 個人中國因私/海外護照副本〈主申請人及次申請人〉;
  2. 身份證副本〈主申請人及次申請人〉;
  3. 港澳通行證副本〈主申請人及次申請人〉;
  4. 外國〈中國以外之國家〉之永久居留身份證明文件〈主申請人及次 申請人【如適用】〉;
  5. 出生公證書〈主申請人之子女〉;
  6. 醫學出生證明書〈於96年或以後出生之申請人〉;
  7. 結婚公證書及證書副本〈主申請人〉;
  8. 1.5吋及2吋彩色〈白底〉相片各12張〈每位申請人〉;
  9. 國內地址、電話、學歷、最近5年內曾任及現在擔任的職務〈主申請人〉;
  10. 國內戶口簿〈如有〉〈主申請人及次申請人〉;及
  11. 其他有關申請所需之文件包括〈主申請人〉:

    ﹝11.1﹞ 證明乙方在申請日前2年內擁有不少於港幣1000萬650萬資產之資產證明文文件;及

    ﹝11.2﹞ 證明乙方於投資港幣1000萬650萬資產後仍有足夠之財政能力支持乙方之生計,而不需依賴在香港之投資回報、工作或其他收益之有關證明文件。
 
(二) 如有需要,申請第三國之永久居留證〈一般情況下,如所有文件齊全,提交申請書後1至2個星期內可辦妥〉。
 
(三) 香港投資移民申請有關之“資產淨值”及投資,分為兩部分進行,首先是評定申請人在申請日前2年內擁有不少於港幣1000萬650萬資產,“資產淨值”部份經接納後,香港移民局會向申請人發出“原則性批准”〈一般情況下,如所有文件齊全,提交申請書後3至6個月內可辦妥“原則性批准”〉。
 
(四)請人必須在申請日或“原則性批准”發出之“前”或“後”6個月內投資港幣1000萬650萬或以上於認可投資項目上,再將有關投資證明文件交與港府審批,通過後即可取得香港居留權及香港身份證。
 
(五) 認可投資項目包括香港房地產、香港上市公司之股票、香港政府或一些其附屬機構或香港上市公司發行或擔保之債券、一些銀行發行之存款證及債券、及一些合格集體投資計畫。
 
(六) 申請人於獲取有關香港簽證後,連續在香港通常性居留超過七年便可申請香港居留權及香港永久居留身份證。申請人於獲得香港永久居留權後可申請香港特別行政區護照。
 
(七) 最近兩年之 “資產淨值” 報告所需文件如下﹕
 
  1. 銀行存款:如存摺、存款證等,必須提供申請日前兩年之銀行對帳單〈月結單〉及銀行存摺之副本;
  2. 兩年前至現在曾經或持續擁有之物業,必須有三份由當地註冊評估師編制之評估報告:第一份在兩年前,第二份在一年前,第三份現在;
  3. 持有企業之股份或企業資產,必須提供最近三年之審計報告、驗資報告、年檢証明及完稅証明;
  4. 其他資產如股票、債券、基金等,必須提供申請日前兩年由證劵行發出之對賬單〈月結單〉;
  5. 債務報告 (如有) 。
 
上述資產並沒有國家或地區限制。
 
以上之 “資產淨值” 計算,可單獨計算或合共計算,例如﹕
 
  1. 上列第七條第(1)項例,申請人之銀行存款減去第(5)項已超過1000萬650萬;或
  2. 上列第七條第(1) + (2) + (3) + (4) 項總 “資產淨值” 減去第(5)項,剩餘在兩年內證明擁有超過港幣1000萬650萬便可。
 
香港投資移民計劃之最新修改 
 
1.香港特區政府已於2010年10月14日開始把房地產項目從香港投資移民計劃中刪除及把投資額的要求提升至港幣1000萬元,但於2010年10月14日前已呈交申請書之申請及於此日前6個月內已完成港幣650萬元投資項目〈包括房地產項目〉之新申請不受上述變更影響。
即於2010年10月14日前已呈交申請書之申請人仍可投資房地產項目;於此日前6個月內已完成港幣650萬元投資項目〈包括房地產項目〉之新申請人,如合乎香港投資移民計劃之其他要求,也可以按該計劃未變更前之標準獲得批准移民香港。
 
2.香港特區政府又於 2015年1月15日(“暫停日”)起暫停資本投資者入境計劃(計劃),直至另行通知。暫停計劃並不影響入境事務處(入境處)於暫停日前收到的申請,包括已獲批准(即原則上批准或正式批准)及仍在處理中的申請。
按照計劃的現行規則,如申請人已作出不少於1,000萬港元的投資於獲許投資資產,而有關投資申請是在作出投資後的六個月內遞交的,有關申請可獲受理。根據上述規則及作為過渡性安排,假如申請所涉及的不少於1,000萬港元的投資是於暫停日前六個月內完成,而有關申請是在做出投資後六個月內遞交的,有關申請在暫停日之後仍會獲受理。惟申請人需同時符合計劃的其他資格準則,才可享此項安排。
 
除非已獲原則上批准,否則任何於暫停日或以後,或遞交申請的六個月前所完成的投資,不論金額多少,均不會被接納為計劃下的獲許投資資產。